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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何为财产保全担保 
       财产保全担保--由保全当事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,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,出具担保函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等保全措施。

二、财产保全的优点 
      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、物业不足的难题,也解决了用自有资金担保占用资金的问题。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、顺利的得以实现。也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、隐匿、变卖、毁灭等行为,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。

三、受理担保的要求 
 1、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,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;
 2 、案件事实基本清楚,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,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 3、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;
 4、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有还款能力,无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。

四、 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 
 1、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《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》及相关资料;
 2、担保公司审查资料,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;
 3、受理后,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《委托担保合同》;
 4、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;
 5、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《担保函》;
 6、案件判决生效,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。

五、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 
 1、起诉书、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;
 2、财产保全申请书;
 3、证据材料;
 4、保全标的物清单及相关情况;
 5、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诉讼缴费凭证;
 6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基本资料:加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公司章程等及会计报表;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六、财产保全担保费用
      担保费用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、保全措施和风险程度等因素,通过协商确定,但最低不得低于3000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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